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传[1996]19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7-9-24
实施时间:1997-9-24
失效时间:2009/12/18 0:00:00
法规类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传(1996)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哈尔滨、
沈阳、长春、杭州、济南、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有
关文件规定,现将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各分局抓紧办理企业帐户申报与区分工作, 务必于1996年9月30日完成,
对遗留问题事后再行处理。
    对未办理申报与区分的外汇帐户,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批准保留的空户,从10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办理帐户销户手续;
    2 对未经批准保留的外汇帐户, 企业应自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将余额
划入相应的经批准保留的外汇帐户,期间,外汇局对该类帐户的收支实行监管;企业
逾期未办理划转手续的,开户银行应通知外汇局,再由外汇局通知开户银行对帐户余
额实行强制划转,同时办理撤户手续;
    3从10月1日起, 外汇局对未办理帐户申报与区分手续并有外汇收支发生的
帐户实行监管;未经外汇局批准,开户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对10月1日之前未办理外汇帐户申报与区分手续的企业在银行开立
的睡眠户(1995年10月1日以来未有收支活动的帐户) 实行监管;对此类帐户的
处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另文通知。
    三、已办理外汇帐户申报与区分手续的企业,其外汇结算帐户余额如超过外汇局
核定的最高金额, 超过部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结汇;如不办理结汇,开户银行应通
知企业办理结汇,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对超过最高金额而不按规定结汇的企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可对其超额部分处以每日3‰的罚款。
    四、各分局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将本通知中有关问题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
并要求其将有关内容公告张贴于银行营业大厅。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1996年10月3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
区分外汇帐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已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情况统
计表》(附件二)报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于1996年11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
企业外汇帐户申报与区分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 各分局应于1996年10月5日前将9月30日帐户区分情况和已申报与区分
外汇帐户的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6月30日的开户数及帐户余额的准确数据重新电传
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为未申报与区分帐户的企业办
理调剂外汇业务。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也要严格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情况统计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已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情况统计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申报与区分情况汇总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于1997年1月14日修订后重新发布,原
第三十八条成为重新发布后的第三十九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帐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实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9]60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9-12-18
实施时间:2009-12-18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4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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