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农[2012]192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2-3-19
实施时间:2012-1-1
失效时间:2014/1/1 0:00:0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恢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厅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挤占和挪用。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具体收缴方式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财政票据。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二年,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4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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