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试点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社[2022]23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22-12-19
实施时间:2022-12-19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农垦北大荒集团、龙江森工集团: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社〔2022〕13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选择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试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下达的预算绩效目标表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各统筹地区需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
  二、各统筹地区要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于2023年5月底前向省级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时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逐步在资金安排中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总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区域预算绩效目标总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明细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19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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