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工商合[2011]4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1-2-18
实施时间:2011-2-18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沪工商合[2011]4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1-2-18
实施时间:2011-2-18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以下简称《家政服务合同》),并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家政服务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家政服务合同》,也可参照《家政服务合同》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家政服务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家政服务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家政服务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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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5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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