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供销经联字[2009]6号
发文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做好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突出扶持重点、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申报程序,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据此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本着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2010年拟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
二、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控制在8个以内,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6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2个。
三、对2009年已上报但未获得立项的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是否参加2010年申报意愿后,对符合2010年《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应优先推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必重新编制,但需补充相关最新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联合上报计划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3份)、国家农发办(1份)。
附件: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发文文号:供销经联字[2009]6号
发文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做好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突出扶持重点、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申报程序,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据此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本着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基础、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2010年拟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建设。
二、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控制在8个以内,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6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2个。
三、对2009年已上报但未获得立项的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在征求项目单位是否参加2010年申报意愿后,对符合2010年《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应优先推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必重新编制,但需补充相关最新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联合上报计划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3份)、国家农发办(1份)。
附件: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5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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