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政发[2010]24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12-31
实施时间:2011-1-1
失效时间:2011/6/30 0:00:00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政发[2011]31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1-10-17
实施时间:2011-10-17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6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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