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税[2024]31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4-12-31
实施时间:2024-12-3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发文文号:辽财税[2024]31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4-12-31
实施时间:2024-12-3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辽宁省大连工业大学校友会等19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确认为我省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并予以公布。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附件:辽宁省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uploads/article/20251118/691c8cba63d62.jpeg)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6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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