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全文(2018施行)
为加强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18 年施行,对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设置、认证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认证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想深入了解具体内容吗?快来阅读正文吧!
第一章总则
文章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4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联合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并组织认证监督管理。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实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目录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9条
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具备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经CNCA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CNCA在批准认证机构的资格时,如果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CNCA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资料。
第11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考试)的人员应当是专职认证人员人员,符合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13条
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客户有资产、管理或人员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分支机构对其在专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向被认证的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
第19条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能力标准,并对所有从事审核(评审)和认证决策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估,以确保其能力持续满足标准的要求。
认证人员应该诚实守信,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认证的实施

第21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的基本规范和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并做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省略认证基本规范和规则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第22条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业务过程中对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文件和活动的审查,认证后的监督审查,以及重新认证审查。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征、服务流程和管理的评价、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再认证评价。
第二十三条被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单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认证
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认证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认证类别;
(六)认证证书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机构标志;
(八)认证标志;
(九)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再次认证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认证采用国家推行的统一的知识产权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样式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见图1所示,知识产权服务认证体系的基本图案见图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机构中文或者英文简称:
图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基本图案
图2知识产权服务认证基本图案
第三十条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1月6日印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国认可联〔2013〕56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全文(2018施行)
摘要: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于2018年施行,旨在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认证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本文对该办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主要条款、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
1、认证原则
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确立了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便民的认证原则,要求认证机构遵循客观、科学、严谨的认证程序,保障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认证范围
该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认证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认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知识产权认证。
3、认证程序
认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认证、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认证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认证程序,明确认证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流程等细节,确保认证过程的透明和高效。
4、认证主体
认证机构是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的核心主体。该办法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符合特定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成为知识产权认证机构。
5、认证效力
知识产权认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司法、行政、仲裁等场合的重要证据。获得认证的知识产权,可享有优先保护、奖励扶持等优惠政策。
Q1: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A1:2018年。
Q2: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确立了哪些认证原则?
A2: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便民。
Q3:知识产权认证的效力如何?
A3: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行政、仲裁等场合的证据,并享有优先保护、奖励扶持等优惠政策。
知识产权认证体系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认证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繁荣发展。该办法的深入贯彻和有效执行,将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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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6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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