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府办[2006]273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厦门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单位制定的《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工作意见》(厦委办发﹝2005﹞2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资源配置;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我市下列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应通过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公开进行(除土地矿产、建设工程、药品采购、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物处置、户外广告外):
(一)国有经营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域、水域、滩涂、岛屿、森林、地热等)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二)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三)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四)城市行政及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五)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六)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它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
四、通过“中心”市场化配置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占有或拥有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部门或单位向“中心”申请挂牌登记。
申请挂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属或归属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2、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关于挂牌底价、挂牌条件的书面意见;
3、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它所需材料。
(二)公示。经审核后“中心”将通过网络等公开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首次挂牌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交易。公示期如仅有一家意向,买受人可直接签约成交。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可采取竞标、竞价、拍卖等法律允许的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采用竞标方式的,由相关评议工作组通过综合评分确定权利受让人或权利承受人。
(四)签约。成交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书,并由"中心"出具鉴证书。
(五)结算。凡属必须上缴国库的资源收益,应及时上缴。
五、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挂牌交易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交易。
六、对于应通过“中心”市场化配置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凡未提交“中心”出具的鉴证书的,工商、土地房产、国资、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在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交易各方终止交易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价格的;
(三)受让方采用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对受让方的选择以及交易合同签订的。
八、财政、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应参照《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对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参照《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由有权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存在行政过错的,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发文文号:厦府办[2006]273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6-11-2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厦门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单位制定的《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工作意见》(厦委办发﹝2005﹞2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资源配置;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我市下列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应通过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公开进行(除土地矿产、建设工程、药品采购、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物处置、户外广告外):
(一)国有经营性开发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域、水域、滩涂、岛屿、森林、地热等)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二)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三)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四)城市行政及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五)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六)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它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
四、通过“中心”市场化配置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占有或拥有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部门或单位向“中心”申请挂牌登记。
申请挂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属或归属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2、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关于挂牌底价、挂牌条件的书面意见;
3、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它所需材料。
(二)公示。经审核后“中心”将通过网络等公开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首次挂牌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交易。公示期如仅有一家意向,买受人可直接签约成交。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可采取竞标、竞价、拍卖等法律允许的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采用竞标方式的,由相关评议工作组通过综合评分确定权利受让人或权利承受人。
(四)签约。成交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书,并由"中心"出具鉴证书。
(五)结算。凡属必须上缴国库的资源收益,应及时上缴。
五、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挂牌交易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交易。
六、对于应通过“中心”市场化配置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凡未提交“中心”出具的鉴证书的,工商、土地房产、国资、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在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交易各方终止交易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价格的;
(三)受让方采用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对受让方的选择以及交易合同签订的。
八、财政、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应参照《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对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参照《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由有权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存在行政过错的,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6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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