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标题: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税协发[2020]8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0-1-10
实施时间:2019-1-1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修订)》,经市税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
  上报:中税协、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
  (修订稿)

  一、总 则
  (一)为促进我市注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诚信执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依据《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收费标准调整和会费结余情况,本着“保证正常必要开支,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及其职工。
  (三)奖励的对象依据上年度业绩情况和诚信执业情况确定,奖励工作在每年二季度实施。
  (四)年度内发现有隐瞒收入和违规执业受到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不享受奖励。
  二、奖项设置
  (一)突出贡献奖:年度营业收入较多,业绩比较突出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事务所交纳会费的20%进行奖励。
  (二)突出进步奖:年度业务发展快,业绩增长幅度大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00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按事务所缴纳会费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进行奖励。
  (三)其他奖项:
  1.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2.对业务培训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3.对从业人员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附   则
  (一)奖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会长办公会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二)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3日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本办法自2019年度起施行。原《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津税协发【2016】4号文)、《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关于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参加中税协教育培训的办法》(津税协发【2016】6号文)同时废止。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奖励基金使用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7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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