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局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标题:青海省工商局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青工商企[2012]54号
发文部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2-3-12
实施时间:2012-3-12
法规类型: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海
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是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激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切实增强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把各地建设成为市场主体发展更快、发展环境更优的地区,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措施,大力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时保留原有字号和行业用语。
  2、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用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
  3、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
  4、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住所要求。允许网络销售、动漫设计、广告制作等服务性小型微型企业以家庭住宅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可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 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本
  5、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费。自2012年3月起,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和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及其分支机构),连续三年内免收小型微型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及企业年检费。
  (三) 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6、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商标质押、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认真落实《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利用商标专用权开展质押融资活动。
  7、支持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利用股权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并免收登记费。
  8、鼓励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名录,提高动产抵押率。
  (四) 高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登记注册
  9、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的当场办结制;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现场核查且符合条件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10、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开通小型微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设置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四优先”服务,即: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核准名称、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
  (五) 加大商标培育保护力度
  11、加大对注册商标的奖励和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商标培育工作,上门开展商标注册知识宣传,及时兑现《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精心指导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申报防御商标或储备商标,引导有出口前景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帮助争创州地市知名商标和我省著名商标。
  12、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商标保护工作。及时查处侵犯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小型微型企业商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小型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 提供“五项”帮扶
  13、提供人才帮扶。切实落实“5151”培训计划,通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培训班”、“职业技能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在我省小型微型企业中精选10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到中央直属企业或国内知名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学习质量管理、营销与品牌战略、现代经营管理技术待方面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开阔眼界,增长阅历。积极开展“送岗位到院校,聚人才于企业”活动,搭建高等院校与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引进专业人才服务。
  14、提供合同帮扶。积极开展《合同法》宣传教育,免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指导依法签订商品买卖、股权质押、加工承揽、建筑施工、运输仓储、技术转让等合同,有效防止合同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15、提供信息帮扶。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利用企业登记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编写专题调研报告,为经济发展、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参考。加强青海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建设,增设和完善法律法规、企业查询、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政务公开、消费警示、业务咨询等栏目,方便小型微型企业的信息查询。以青海非公有制经济网站为主要阵地,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搭建企业及企业家学习交流平台,宣传企业形象和发展业绩。
  16、提供推介帮扶。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参加“青洽会”、“西洽会”、“兰洽会”、“中博会”、“品牌商品推介会”等各种类型的经贸洽谈活动和品牌推介活动,促进企业合作交流、项目对接和技术对接,为形成企业间的强强联手、项目联姻搭建良好平台。
  17、提供维权帮扶。发挥“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法律维权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咨询服务,帮助健全完善企业维权保障机制。建立连接一根亲民服务线、搭建一个宣传教育台、打造一支流动宣传队的“三个一”维权服务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服务。
  (七) 努力营造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8、营造诚信守法的发展环境。在小型微型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对按期参加企业年检和申请延期参加企业年检的小型微型企业、有轻微违法行为且已及时纠正的小型微型企业均纳入“A”级企业,完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助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19、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业和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等限制小型微型企业竞争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仿冒小型微型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营造宽松的生存环境。对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积极规范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首次免罚: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户外广告,凡内容合法、符合登记条件,当事人在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的;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其他免责理由,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超经营范围经营行为未涉及前置许可及危害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
  三、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省局党组确定的“自觉服务、高效监管、有为维权、严格执法、锤炼队伍“主题工作结合起来,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有效开展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确保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局。
  联系人:牛建中    联系电话:8214049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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