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

发文标题: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2006年第40号公告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7-12
实施时间:2006-7-12
法规类型:反倾销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61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1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适用的税率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为60.02%,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 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和2006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3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
  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经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税率调整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调整为60.02%。
  2006年3月9日,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称该公司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更名为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并请求由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根据调查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
  对有关更名申请,调查机关通知了原申请人。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评论意见,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对评论意见进行了答辩。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股权已被并购,名称也已经发生变更,且更名前后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销售客户以及经营管理未发生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自即日起由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即12.45%;自即日起以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60.02%。
  特此公告。

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权利义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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