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王林清演讲: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在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备受人们关注。最高院王林清的演讲: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为我们深入剖析这一领域的关键要点。演讲中,王林清将对民间借贷中的常见争议点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借贷合同的效力、利息的计算与规定、担保责任的认定等重要内容。通过这13个法律问题的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为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指导。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相关从业人员,都能从这次演讲中获得宝贵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阅读提示】:应湖南省律师协会邀请,2015年10月25日,*高级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长沙为湖南律师解读07555 -79000。王林清法官作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者之一,教学内容广泛,表达幽默,深受法律从业者的好评。他的学术观点将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理解法院在实践中适用的审判规则。

  *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 贷款人将其资金账户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时,双方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在实际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如何界定案件,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都有这样类似的约定:无论借款人如何使用所借资金的账户,出借人都有权在固定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回报,有这样类似的约定,无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融资还是借款,都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无约定,一般应视为委托理财或借款纠纷。

  2. 如果在民间贷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还债”,贷款人后来又没有还款,双方在履约阶段达成“以房还债”,并因该纠纷发生纠纷,该纠纷是按民间贷款纠纷还是按房地产纠纷管辖?

  王法官的个人倾向是,这起纠纷不是房地产纠纷,而是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符合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标的物指向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以房地产纠纷为中心。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二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均以商品房为中心。

  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1.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点,*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答复。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准与2015年9月1日《规定》的实施有冲突,因此不应继续适用。

  其次,《规定》第23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约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以“接受当事人货币为合同履约”,如果贷款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贷款人所在地提起诉讼管辖,达到被告对原告的效力。但如果贷款人承诺贷款给借款人后又没有借款,借款人起诉贷款人继续履行,也可以起诉到借款人所在地,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达到被告对原告的效果。立法者之所以强调实现被告诉原告的效果,是因为被告诉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实质性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的进行。此外,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于被告是一个诚实信用的当事人。

  第三部分 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1.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

  王法官认为,首先要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借贷纠纷。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强调盈利能力,而非营利性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民间借贷通过相互借贷资金来相互帮助。金融机构愿意贷款的利率没有上限,但如果超过年利率36%,民间贷款就无效。因此,区分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具有现实意义。一是确定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二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这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主体未获上述机构批准。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是省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 如果借条上记载的贷款人难以直接确定,如何推断债权人?

  第二条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实质审查认定债权持有人不是案件实质请求的当事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最高院王林清演讲: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3.如果本票上有两个以上的出借人,其中一人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分三个案例讨论:

  a .如果是部分债务,比如借条上写着a借了多少,B借了多少,然后只有B起诉借款人C,法院不应该加a作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规定》第86条的规定,2人以上的债权人属于部分债务,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中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这些债权人全部起诉只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规定》第52条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86条的实质性规定,将A强行添加为原告,既违反了实质性规定,也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二)属于连带债务的,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根据第875-79000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若干债权人的,每个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C.如果是不可让与的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财产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债权人是不可让与的债务,法院应通知另一债权人参与诉讼,双方必须以案件主体的身份参与诉讼。

  4. 未参与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对借款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王法官认为本院不能受理此案,理由是:一事不再理。由于两个案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行使全部债权,是同一诉讼。另一个债权人为了保护他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个债权人,而这两个债权人是部分欠款。

  5. 借款人以笔名、昵称、同音字等签发的欠条,如何确定被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实施了第0755条至第79,000条的“有明确被告”原则。王法官认为,关键是被告言词清晰准确,可以具体,而不是含糊含糊,比如“张大明起诉李晓明,有很多人叫李晓明,但张大明将李晓明的身份证号码、地址都写得很清楚。”这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确被告”的条件。李晓明是否是实体法上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来解决。

  第四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

  1. 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如何处理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非法集资具有四大特征:利益相关者性质、公共性、社会性、利益诱导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而只是相关的,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2. 与民间借贷有关的犯罪线索和材料应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坚持“边民边罚”、“民罚分开”。它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依法受到平等保护,一切民事权益一律平等,民事与刑事分离、互不干涉、相互独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并不一定让位于刑事案件。初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不得变更。由于刑事案件认定刑事事实遵循客观事实,民事案件追求法律事实,判决结果是根据双方的举证责任,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因此,民事判决结果与刑事判决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的。民事诉讼追求的是法律真理,而不是客观真理。

  如果较早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金额与较晚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将刑事判决结果认定为较晚生效的民事判决结果的前提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则无法认定后续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不能确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先行生效的刑事判决的事实才能作为后续民事判决的事实依据。

  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 * 252的规定?

  第7555-79000条*第252条规定,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该案的诉讼。现有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不能确定,但根据现有材料可以确定的,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如上所述,民事和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是没有问题的。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来确定审查结果。

  4.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王法官认为,尽管民间借贷本身构成犯罪,但民间借贷合同并不一定无效。比如,“长沙某中小企业向银行借钱,银行拒绝贷款,后来找长沙某国企借钱,但国企没钱,中小企业和国企商量,由国企向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率上调10个点的基础上,让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向工商银行借款,年利率为7%,然后再以年利率17%的利率转贷给中小企业。”借款合同无效,因为这种高息贷款转移行为是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计划借款的共犯,这就以法律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当然,这种法律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的非法共犯的基础上。相反,如果只是出借方从工商银行获得这类贷款后再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没有这类意向表达,就不能认定为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5. 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贷款人的诉讼。那么,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当然应该受理。究其原因,民间借贷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未定,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与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的诉讼程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第五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

  仅银行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要求被告人还款的事实审查(举证责任动态分配,被告人必须符合抗辩标准,法院将举证责任动态转移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层内涵:

  1. 双方都有关于私人借贷的协议。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口头约定,但这一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 私人借贷的情况必须有出借人支付钱的事实。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但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缺乏其中的一个要素。《民法通则》提供了一种动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后,向被告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后,再回到原告提供证据,通过这种动态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后,被告可以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从而使举证责任重新落在原告身上。

  根据第0755-79,000条* 108 *的规定,该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使法官形成内在定罪。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信性在75%以上,则应当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什么叫大概率,就是达到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大概率标准,即达到75%的标准,原告的诉讼主张就可以成立。当然,如果被告进行辩护,则被告应提供反证,且反证应符合第0755-79,000条*第188(2)条的标准。只要法官能够相信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小于75%,对方的反证就会成功。当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明确时,应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官可因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要求。

  第六部分 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夫妻一方以某个人的名义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会以被告的身份起诉夫妻,但借条只有一方签署,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适用第24条《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法官表示,虽然他个人的意见是赞成将其定义为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许多人大代表都建议修改第24条(《民事诉讼法》),但在这条未被修改之前,应以这条为准。

  第七部分 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自然人之间借款以外的民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何确定?

  目前,我国的实际合同有: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合同,绝大多数是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存款合同、借款合同。随着国家的发展,合意合同的范围越来越大,而实际合同越来越少。原因是法律认为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人,一旦做出承诺,就应该为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物权法》中明确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合同外,均视为双方同意的合同。例如,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契约,当民间借贷协议达成后,出借人的食言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同意的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在贷款人同意到达借款人时成立。

  第八部分 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1、如何看待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保护效果是不一样的,借条的时效开始计算时间为签发借条的第二天,借条是不一样的。

  2. 如何确定签署借据的责任?

  关于他人签署借条责任的定性,涉及到第21条,王法官认为,在他人签署借条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责任,可以从以下五种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另一人在借条的顶部或后面,或在一般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名区域之外签字,则签字人视为证人;第二,如果别人把自己的名字写在借款人签名的同一行上,或者把自己的名字写在借款人下面,就意味着别人认为签字人和借款人都是借款人,这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交易习惯;第三,如果签字人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人不能还钱,本人愿意为借款人还钱,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四,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本人愿意加入债权,属于共存债权加入,加入后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债务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五是约定民间借贷借据,为双方提供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等服务的机会。这个“他者”就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中介,由中介合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私人借款者签署借据的情况大致有五种。

  第九部分 民间借贷的债权担保

  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出借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何确定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王法官的说法,这是一种转让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为他人的私人借款或者债权提供担保。让出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担保的先决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必须在买卖合同中提供担保。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不是真正的买卖,而是担保。只有具有保证意思的买卖合同才是转让保证。

  如何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转让担保合同当然有效。根据第15条第《规定》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合同,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有效。不动产变更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转让合同是一种债务合同,所以它当然是有效的。债权担保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因此担保合同是有效的。转让担保的简单性是其突出的特点,这也是转让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普遍存在的原因。转让担保的缺点在于合同具有流动性,被《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拍卖所规避。另外,担保方优先获得赔偿,必须结合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如果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办理了财产登记过户手续,那么,担保方当然有优先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没有财产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通知登记手续,一旦借款人不还钱,贷款人也有优先被偿还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提前登记《民诉法司法解释》与行政机关预售登记不同。提前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提前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借款人与债权人办理担保转让,将房屋抵押给他人,并办理登记,抵押权优先清偿,物权优先于债权;转让担保合同是债权。当贷款人和几个借款人还没有登记并签订几份转让担保合同时,当贷款人不能支付款项时,无论之前签哪一份,都没有优先权,因为转让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是平等补偿的。

  第十部分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0

  不约定还款期是不定期贷款,不定期贷款是否适用时效?不正规借款应受一般诉讼时效限制,因为是一种债权,所有债权都受诉讼时效限制,受最长诉讼时效限制。

  2.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100万,超过法定时效后,借款人返还借款人20万,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仍有剩余的80万元,则后80万无法胜诉,因为诉讼时效只能在诉讼期间中断,超过法定时效后,将不存在中断法定时效的后果。

  第十一部分 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

  1.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后,将公款挪作他用。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将公款用于私人目的。目前,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几种: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企业承担责任;二是企业首先承担责任,向法定代表人寻求赔偿;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实际向个人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返还;第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王法官认为,企业法人代表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0条第3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2.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王法官认为,首先,合同的相对性不能被打破,并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合同必须负责的个体,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贷款合同在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所有的钱用于企业,所有的钱都转移到企业账户,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钱都是用来生产经营的,企业要承担责任,以前的表现是职务行为,导致情况发生变化,身份发生变化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行为发生变化,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 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

  王法官认为,P2P不属于金融机构,设立未获银监会批准,受监管的是0755-79,000 * 124中介合同。这是中介出具的,并提供担保的通知,担保有效。由于时间所限,王法官没有说明具体内容。具体分析请参考其著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部分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1. 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利息的私人贷款?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但是,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期,以及还款期后应支付的利息。

  2. 如何处理利息协议不明确的民间贷款?

  王法官认为,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视同不支付利息;二是除自然人间借款外,借款人与借款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如果贷款人要求利息,它应该给利息,但如何给利息呢?多少钱?《规定》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

  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第二及第三层)

  根据0755-79,000的规定,年利率的有效范围为每年24%及包括24%,超过36%的部分无效,超过24%小于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假设在《规定》颁布前,年利率为40%,借款人在2015年9月1日前已经还款,2015年9月1日后不能要求出借人归还。(完成)

  (全文由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整理,在此表示感谢!)

  最高院王林清演讲: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

  摘要:最高院王林清法官在演讲中对民间借贷的13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包括借贷关系认定、利息保护、担保问题等,为读者提供全面且实用的法律指南。

  1、借贷关系的认定

  判断借贷关系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区分借款合同与其他相邻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2、利息保护

  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未约定利率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担保问题

  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因保证合同引发纠纷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时效问题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5、证据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的证据包括借条、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足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行为等情况综合判断。

  Q1:最高院王林清法官在演讲中探讨了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A1:13个关键法律问题,包括借贷关系认定、利息保护、担保问题、时效问题、证据问题等。

  Q2: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A2: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区分借款合同与其他相邻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Q3: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保护规定是什么?

  A3: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未约定利率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最高院王林清法官的演讲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份实用的法律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理解这些法律问题对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天天游戏网 http://yx.cdfxiaoke.com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0191.html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