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有关要求。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体育工作,指导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区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区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活动。

  (五)指导、管理全区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区文化馆(站)、图书馆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推进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体产品生产、重点文体设施以及基层文体设施建设。

  (八)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

  (九)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文化、旅游、体育类会展活动,指导、扶持新型文化、旅游、体育业态发展,拟定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三)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内文化、旅游、体育社团、协会、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社会文化体育活动,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区竞赛、竞技体育项目和体育优秀运动员的设置、梯队建设、重点布局工作,指导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国家、省、市、区交办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任务。

  (十七)负责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全区青少年体育训练和参赛工作;促进青少年体育文化交流。

  (十八)承担本部门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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