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9]80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6-23
实施时间:2009-6-2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总局《通知》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纳税人应在进行补充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格式附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在补充申报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的应补税款部分形成的滞纳金予以免收,并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9]80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6-23
实施时间:2009-6-2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总局《通知》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纳税人应在进行补充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格式附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可在补充申报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的应补税款部分形成的滞纳金予以免收,并免予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免责备案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0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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