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1990-1-1
实施时间:1990-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为增强我市农业发展后劲,加快农业上新台阶的进程,确保农业投入保持合理规模和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发展基金征集范围
  (一)市、县(区)级:
  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地方分成的10%部分;
  2、从粮食加工、饲料、经营议价粮和经营种子的企业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总额提取5%,作为农业技术改造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3、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4、水资源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5、林业开发基金;
  6、农口事业单位利用国家各种投资,进行科学试验所得纯收入的50%部分;
  7、国营林场实现利润的10%部分;
  8、原木特产税收入的50%部分;
  9、一九八九年新开征的农业特产税,除一部分用于提高粮价亏损补贴外,其余部分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10、农垦、农牧企业税后利润10%部分;
  11、新菜田建设基金;
  12、其它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
  13、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
  (二)乡(镇)、村级:
  1、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和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分成中提取30-50%;
  2、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收入税后利润乡村提留部分安排30-50%;
  3、乡(镇)征收的“资源费”收入的30%部分;
  4、国家按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用于补偿给集体的部分;
  5、农村个体户、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上交税金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
  6、村办集体经济的净收入可量力安排部分;
  7、村自有财力安排部分;
  8、农业提留中的公积金部分;
  9、从特产业中已产果的果树,下山人参,人工林和天然林(按采伐蓄积量)适当征集一部分资金;
  10、农村从事建筑、运输、加工工业和商服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每户可按营业纯收入额的5-10%提取。
  二、农业发展基金,按市、县(区)、乡(镇)的不同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征集。属于村级的可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行政手段的作用。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投向,以增加粮油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考虑经济效益,又考虑社会效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的1%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的投资;
  (七)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八)弥补财政赤字。
  五、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考虑到农业部门内各产业发展的不同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避免再度出现资金使用分散或重复投资的现象,此项基金必须由市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项目性质,实行有偿扶持和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办法。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开发项目,原则上可实行无偿补助;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则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凡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占用费,采取低费率原则,具体标准比照农业投资公司现行取费标准执行。
  六、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内外,列收列支,全面反映,并负责编制预决算报表。收入按计划数编列,分别反映在国家予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时,预算内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在农业发展基金决算表中统一列报。
  (一)分级管理。坚持谁筹集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即:市筹市管,县(区)筹县(区)管,乡(镇)筹乡(镇)管,村筹村管。
  (二)专户存储。除预算内安排以外的资金,属于本基金范围内的,应在同级财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专户,由各级财政负责管理、监督。
  (三)项目效益管理责任制。立项后签定经济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完成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
  2、按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3、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指标;
  4、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
  受援者有义务定期、不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目标或违背合同规定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追回投资或从担保人的经费中抵扣。
  七、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对农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情况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1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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