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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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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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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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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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无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无
否
0次
四级
否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成都号 https://www.cdhao.com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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