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财建[2008]19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4-8
实施时间:2008-4-8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省际边界地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2008年山东省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四月八日
2008年山东省省级小城镇
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吸引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投入村镇规划与小城镇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根据省委确定的新农村建设分类意见,重点支持省委确定的三类县(市、区)开展辖区内乡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的测绘和编制工作;优先支持规划实施效果好的试点村庄开展村庄综合整治。
(二)突出重点原则。结合“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支持省级村庄整治试点村开展村庄综合整治,重点向历史文化名村、合村并点、空心村治理和特色村倾斜;重点支持省际边界重要节点乡镇和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沿线村庄的综合整治。
(三)以人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以满足农民需要为目标,从县情、乡情、村情出发,深入挖掘村镇特色与优势,增强小城镇自我发展能力,改善村居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村镇规划编制试点县。支持省委确定的三类县完成县域村镇布局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
(二)村庄整治试点村。重点向历史文化名村、合村并点、空心村治理和特色村倾斜,深入开展以“三清、四改、四通、五化”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整治,改善村容村貌。
(三)示范镇建设。对中心镇、示范镇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中心镇、示范镇开展道路硬化、绿化、美化和排水管网、管道供气设施建设等。
(四)省际边界地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支持省际边界重要节点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沿线村镇的环境整治。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属于省委确定的新农村建设分类指导三类县,且未完成“三大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的,可申请2008年度村镇规划编制省级资金补助。具体申报条件是: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2、制定了规划的编制计划;
3、有一定财力支撑;
4、以前年度未享受过省级资金补助。
(二)村庄整治项目。2008年村庄整治的主要内容为“三清、四改、四通、五化”,具体申报条件是:
1、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2、人口500人以上,属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保留的村庄;
3、村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村集体有一定收入,具有村庄整治的积极性;
4、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适当向历史文化特色村、合村并点村或空心村治理项目倾斜;
5、编制了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经过各级共同努力,可完成村庄整治任务;
6、以前年度未享受过省级资金补助。
各市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辖区内行政村数量的1.5‰。
(三)示范镇奖励项目。2008年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具体申报条件是:
1、镇区详细规划覆盖率达50%以上,所辖中心村规划编制完成70%以上;
2、镇区人口1万人以上;
3、镇党委、政府重视村镇建设工作;
4、镇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
各市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辖区内乡镇总数的3%。
(四)省际边界地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具体申报条件是:
1、重要节点镇整治:(1)位于省际边界地区与外省连接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节点乡镇;(2)乡镇党委政府重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经编制总体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3)镇区有一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4)制定了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市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辖区内省际边界接点镇数量的15%。
2、村庄整治:(1)省际边界地区与外省连接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视野内村庄或接壤村庄;(2)人口500人以上的属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保留的村庄,且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3)村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村集体有一定收入,具有村庄整治的积极性;(4)有一定的基础设施。(5)编制了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各市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辖区内边界村庄的3%。
第七条 各市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年度项目补助和奖励申请。
上报省建设厅的申请材料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向省财政厅报送的申请材料,按《关于扩大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应用范围的通知》(鲁财建〔2006〕44号)要求,通过网上申报。
第八条 各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材料分正文、申请表、申请资料三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按附件1要求上报。
第十条 2008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申报材料和相关凭证,如有重复申报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等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山东省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0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8年省级小城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2、省级小城镇规划与建设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3、新农村建设分类指导三类县(市、区)名单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3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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