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会协[2017]3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7-5-22
实施时间:2017-5-22
法规类型:执业人员管理,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专职执业的审查工作,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暂行办法》。本办法经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
出具证明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专职执业的审查工作,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3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进行审查,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以下简称“出具证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办理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证明的注册会计师包括以下两类:
(一)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人。
(二)已设会计师事务所,拟增补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人。
第四条 出具证明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胜任能力、会员义务、专职执业、年龄等。
第五条 审查过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欺骗、贿赂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注协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决定,或者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有在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担任2年相当于审计业务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岗位或大中型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具有执业准则要求的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控制能力以及职业道德;
(五)申请人正常履行会员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和按时交纳会费,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
(六)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慎重审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第七条 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有跨省转入本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其在省外的执业情况,应当根据时间节点,由相关省级注协分段出具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向省注协申请出具证明,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办理审计业务经历证明申请表(附件1)一份;
(二)由申请人填写的《拟变更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附件2)一式三份;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是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证明本人所持股份或出资额已变更;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关系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证明或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内退人员提交有效内退证明;
(七)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缴纳的最近5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社会保险证明需由社保机构出具。
2.如社会保险为申请人个人缴纳,提供个人缴费的最近5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同时提供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报销社会保险费用的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内退人员需提供由内退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5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八)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5年的领取工资证明,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九)申请人最近5年审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见附件3,分年度明细列示),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确认,省注协在审查时可随机抽取报告清单中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
(十)最近5年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共10份(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报告正文复印件首尾页须由原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且主任会计师签字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确认。提供的工作底稿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公章),并且最近2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十一)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最近连续5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申请人个人简历;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新增该所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十四)省注协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最近5年内曾就职于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本办法第八条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1项的证明材料应分别由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条 拟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字[2015]92号)向省注协递交相关的转所材料。
第十一条 出具证明工作的程序
(一)申请
全体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到省注协会员一部办理,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不得由他人代替。省注协对委托代办者不予受理。
(二)受理
省注协在每年5月、10月分两次集中审核拟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当即受理。
(三)审查
1.省注协建立专家库,每次审查时随机抽调2名以上人员组成专家组,并委托1人任组长,具体负责对申请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的职业道德、胜任能力、专职执业、工作底稿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2.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审查人员应妥善保管申请人上报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并对审查情况保密。如因泄漏在审查中知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而引发争议,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专家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清单以及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查。根据审查需要,专家组也可以对申请人的其他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随机抽查调阅。如有必要,可以通知申请人逐一进行当面审查、提问,包括申请人资历、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职业道德、相关政策规定等方面,以保证审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专家组结束审查工作程序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字。提报省注协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民主审议。
5.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同时通过审查。
(四)公示
省注协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有举报者,省注协将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出证
省注协根据审查、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已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出具具备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胜任能力的证明。对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发出评审未获通过的书面通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须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查的原因和时间。
(六)备案管理
省注协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中注协备案。
(七)省注协对已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出具的具备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胜任能力的证明,自出具证明之日起,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1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复议。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程序进行核查。如果审查程序违反规定,省注协重新组织审查。若审查程序符合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本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应对本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证明人应对本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办理资格证明的,省注协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业惩戒,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并把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同时列为协会重点监管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人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省注协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主任会计师或证明人进行行业惩戒,同时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完成之日起30日办理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之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同时,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向协会报送下列资料进行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复印件一份;
(四)本所注册会计师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学历、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4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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