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价联[2015]29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5-6-17
实施时间:2015-7-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现将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一)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市(地)、县(市)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其它排污费征收标准及减免缓缴、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排污费收缴率。要科学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费应缴额,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6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7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5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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