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标题:福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文号:福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7-11
实施时间:2014-7-11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州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批复,平潭综合实验区二线卡口和监管查验设施已完成建设并通过正式验收,经海关总署批复同意封关运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将于2014年7月15日正式封关运作。为保证封关运作后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福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总署令208号)规定,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封关运作公告如下: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具备两种功能,一是港口功能,关区名称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港区港口功能区”,简称“平潭港区”,关区代码为“3515”;二是保税功能,关区名称为“平潭海关”,简称“平潭海关”,关区代码为“3516”。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主管海关为福州海关隶属平潭海关,负责对经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出境、进出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和检查。
  平潭海关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路中段海关大楼(原国土资源局大楼),咨询电话:0591-38085007 。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4年7月11日

福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5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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