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财外[2005]19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2005-4-1
实施时间:2005-1-1
失效时间:2008/9/17 0:00:00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为加强我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
  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发展经济外交,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三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是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对外经济合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派劳务人员无力交纳出境费用而申请的小额信贷,按贷款损失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
  支持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对每年培训并派出劳务50人以上的出国劳务培训基地重点给予支持。
  (二)国际承包工程。境外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投标中标,且项目合同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中标企业的投标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对承担分包、转包境外工程项目,实际承担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适当给予支持。
  (三)援外和受援。支持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外交活动,对承担国家及省援外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主要是:人员培训、援外物资运输、国外示范场建设等。
  对争取国外政府援助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考察评估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四)境外投资。对经批准的中方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能弥补国内和省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性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后给予一定支持。
  对经批准能带动省内技术、产品和劳务出口,当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或当年外派劳务30人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对经批准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给予适当支持。
  (五)支持其他有利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开拓国际市场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对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二)各市州企业申请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项目,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直企业于每年10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审查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
  (四)省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资金由省商务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五)企业申请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4.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6.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7.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申请表;
  8.与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九条 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资料骗取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按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项目资金或停拨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的,责令收回项目资金。由此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08]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8/9/17
实施时间: 2008/9/1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5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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