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长政办发[2013]11号
发文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3-3-27
实施时间:2013-4-27
法规类型: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长沙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残疾人是需要社会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有效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困难,是全面实现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切实增强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和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增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同感;要大力宣传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缴费和执法力度,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开展
  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各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对因各种原因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切实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与财政有领拨关系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工作,地税部门要做好其他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工作,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力度,做好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和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基本情况反馈给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执法力度,通过征收保障金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安置,对既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又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就业服务指导,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各级残联要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手段,充实服务内容,延伸服务触角,为就业和失业残疾人提供专业化的就业服务指导。要在残疾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并根据企业的需求对残疾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估,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开发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岗位补贴;要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程序,为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提供便利条件。
  四、按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同行业设定不同征收标准,其中金融、房地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40000元计算,其他行业“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36000元计算(2011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497元)。以后各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适时予以调整确定。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该项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5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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