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0]5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7-28
实施时间:2000-7-28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5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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