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国税函[2007]95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4-20
实施时间:2007-4-20
法规类型: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精神和省局2007年国际税收工作部署中关于对“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做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工作
  (一)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宣传力度。各市、地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已在门户网站上开设境外投资税收宣传专栏,公布规范的税收服务指南、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政策,各地也可在门户网站开设境外投资税收宣传专栏。境外投资企业较多的地市,可在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类窗口,设置专门的咨询席,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税收咨询服务。
  (二)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各地要定期到境外投资企业进行走访,了解并帮助解决其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也可采取召开专门的政策咨询会的方式,解答境外投资企业关心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税收咨询服务。
  二、规范和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一)加强户籍管理。各地要对本地区境外投资企业的户数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逐户建立档案,详细登记投资国别、境外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行业、企业类型和国内投资企业名称等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二)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各地要督促有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履行以下纳税申报义务: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等。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三)对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各地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境外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应纳税额计算、境外税款抵扣、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境外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的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等。
  三、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一)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合作。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各市地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各市地局应建立与商务、外汇、发改委、海关、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换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协调加强部门合作事宜。
  各市、地局要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境外投资企业名单上报省局;8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情况(包括在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5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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