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驻桂监[2006]3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7-21
实施时间:2006-7-21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广西辖区内各免税商品经营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等文件规定,即日起,将由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负责征收广西辖区内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二、缴库办法:按年清缴,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于每年6月1日前,将上年度应缴资金汇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报表报送:缴款人应在每年5月1日之前,向广西专员办(一处)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中央非税收入缴纳申报表》。
  四、缴库程序和缴款人责任等内容遵照《广西辖区中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
  3.《广西辖区中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财驻桂监[2006]19号)
  4.《中央非税收入缴纳申报表》(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6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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