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管函字[1998]92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8-3-20
实施时间:1998-3-20
法规类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办理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手续时须审核的相关凭证明确如下,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审核下列相关凭证无误后才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一、专利权引进的用汇
(一) 专利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 专利权转让的用汇:审核凭证为:
1专利转让合同;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商标权引进的用汇
(一)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二)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备案通知书》 ;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三)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四)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商标转让合同;
2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
3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
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
三、著作权引进的用汇
(一) 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盖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二) 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盖有“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的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核准件。
(三) 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四)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2各省、 直辖市、自治区版权局颁发的盖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章的核准件;
3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非专利技术引进的用汇:
(一) 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审核凭证为:
1相应的合同;
2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引进无形资产的售付汇手续时,须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原件,并于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售汇”戳记,复印留底备查,各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补单。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有与无形资产引进相关的购、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可以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各外汇指定银行通知所属分支行按上述规定办理售付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6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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