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监查[2013]3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3-4-1
实施时间:2013-4-1
法规类型: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精神,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开展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8月底结束。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包括:
(一)开展重点行业联动检查。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财政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财政部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对交通建设、教育和公用事业等重点行业开展联动检查。其中,公用事业为我省统一参加全国联动检查的重点行业。各市应按照联动检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核算、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掌握当地保障居民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民生。
(二)结合实际加强会计监督检查。除参加全国联动检查外,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各市财政部门应围绕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于2012年确定的能源、粮食、保障性住房等重点行业,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选择开展。
各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辽宁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辽委发〔2013〕2号)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各地要继续推进和完善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各市要统筹规划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工作,将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的常态化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会计监督综合成效。省财政厅将通过现场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快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指导,提高检查质量和成效,并建立和完善考评制度,对市县财政部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将在全省(区、市)通报并抄报财政部。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安排中充分保障检查经费,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联动检查。为了有效扩大检查成效,对公用事业行业的检查,要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并在5月底之前进点。各市在选取检查名单时,应加强与审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三)确保检查规模和覆盖面。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市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40户(其中市本级参加全国联动检查的公用事业不少于3户),县区财政部门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3户(其中县区参加全国联动检查的公用事业不少于2户)。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完善公示公告制度。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是树立财政部门监管权威、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原则上2013年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查前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在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要在财政局网站、新闻媒体公开。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各市财政部门检查开始后,应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
2.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市财政部门直接检查和组织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在检查总结中要单独反映联动检查情况或单独形成联动检查总结,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2、3、4)。
(3)联动检查的专项调研报告。
(4)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其他材料。
各市应指定专人负责,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给省监督检查局(联系人:邢安龙,电子邮箱22830814@)。其中,总结材料(包括总结报告、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应于8月30日前报送。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二)考核评价。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6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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