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发文标题: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5-8
实施时间:1996-4-1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1996-5-8
实施时间:1996-4-1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接海关总署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6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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