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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