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入口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申请条件: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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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经营范围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缴税说明:

  1、分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需要到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所属的税务局进行备案,根据各地税务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般应该在分公司所属税务局就地预交,年度在总公司所属税务局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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