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湖政办发[2013]122号
发文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3-7-11
实施时间:2013-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州
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13〕1号)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建立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整合现有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老鱼塘改造资金和蔬菜基地建设资金等,建立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集中用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并视财力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增长,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同时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以及科技、建设、交通、环保等方面涉农资金,统筹用于现代农业建设。
  二、大力扶持粮食功能区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主抓粮食功能区建设的责任,集中财力加快推进粮食功能区建设。市政府重点扶持连片5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对建设标准达到立项要求的粮食功能区给予每亩1500元的补助。
  三、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经营。鼓励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流转,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粮食复种指数180%以上的,三年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的流转费用补贴。
  四、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加大对部级水稻万亩示范片高产创建和省级水稻千亩示范片高产创建扶持力度,在全市开展水稻高产示范方、高产攻关田竞赛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表彰奖励。
  五、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认真贯彻落实农机化促进扶持政策,不断提升粮食生产机械装备和作业水平,扩大水稻机插面积。对当年新购的6行及以上四轮乘座式高速插秧机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台1万元补贴,对新增催芽机、播种流水线分别再给予每台(条)0.5万元的补贴,对当年新购秧盘给予每片2元的补贴。
  六、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批准设立的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达到立项要求的,按不同类型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是:每个主导产业示范区补助30万元,特色农业精品园补助20万元。经省认定的休闲农业园区,每个奖补5万元。
  七、扶持中心城市蔬菜基地建设。设立中心城市“菜篮子”蔬菜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经立项批准的“菜篮子”蔬菜基地建设。
  八、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对连片50亩以上的老鱼塘、老桑园改造项目经过立项并达到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每亩1200元和200元的补助。
  九、加快推进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加大低产林改造建设扶持力度。对认定的连片1000亩以上的低产林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加快发展花卉苗木、林产品加工等产业。鼓励农村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对通过省、市级森林城镇创建验收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市级森林村庄创建验收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每年按一定标准给予损失性补偿。
  十、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扶持浙商(湖商)和其它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凡在规划区内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后,给予市得部分50%的补助。对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相当于所得税市得部分100%的补助,第4、第5年按50%给予补助。
  十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等发生的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对从事种养殖业及农业服务项目,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的风险保险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险金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加大农产品营销的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专业市场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到市外设立农产品营销中心,凡到上海、杭州市设立湖州农产品营销中心的,给予一次性房屋年租金的5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参加市以上(含市)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免收50%的摊位费。
  十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政策,重点扶持依法登记、规范运作、有一定规模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扶持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当年建成的乡镇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每个补助10万元。深化市校合作,健全完善“1+1+N”农技推广联盟,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专项用于农推联盟建设和专家、技术人员奖励。
  十五、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创新平台,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发展农业科技企业和企业研究院,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升级;大力实施新品种选育示范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重大科技专项,加强传统优势品种改良,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储存保鲜水平。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和院士、博士工作站,每个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确保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十七、大力扶持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对列入市种子种苗工程的项目,根据规模大小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列入省以上种子种苗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生猪人工授精站建设,对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生猪人工授精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十八、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快农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信息化工作网络,推进农村信息化达标村建设,对市级农村信息化达标村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十九、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设立农产品政府质量奖,每年选出若干个品牌知名、质量上乘、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并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奖励扶持。
  二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按最高等级奖励)。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对生产企业建立农产品检测中心的,以项目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大力推进生态循环生产模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和环保节约型畜禽、水产养殖模式,强化技术引进和技术攻关,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努力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达到省级生态循环示范区、示范企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标准的单位给予配套支持。鼓励本地农户发展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家庭农场,推进生态循环适度规模经营,对达到建设标准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个30万元的补助扶持。支持城市微农业加快发展。
  二十二、加快推进养殖业污染物治理。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双控”工作,大力推进养殖业“东优西扩”工程,全面落实畜牧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规划,按照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养殖规模,优化区域布局,发展规模化生态化养殖。全面开展存栏50头以上养猪场排泄物治理,加大水产温室养殖尾水处理力度,对经治理达到排放标准的养殖场,以项目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三、推进农业资源化利用。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对申请建设中央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企业和农村联户沼气集中供气项目的村或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对施用商品有机肥且与有机肥加工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
  二十四、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与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相适应的机构和体系,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形成市、县区、乡镇和村四级动物疫病防控网络。进一步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各项经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消毒药物、生物制剂及其它储备物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等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二十五、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病死动物实行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市、县区财政除按国家政策承担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外,县区按生猪年养殖量每头1元安排无害化处理经费,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营业税、所得税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二十六、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地。对直接用于生产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晾晒场等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农业的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在享受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的基础上,对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涉农担保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担保费补助,另按10‰标准建立担保风险资金,降低农业担保风险。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事业,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降低农业灾害风险。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的资金互助,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信、授信和用信。
  二十八、加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以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为核心,发掘我市农耕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和社会功能,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与休闲农业发展有机结合,探索开拓动态传承的途径、方法,努力实现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逐步形成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机制。对列入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按面积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具体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资金奖励补助的适用于市本级。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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