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地税函[2004]162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7-22
实施时间:2004-7-22
法规类型: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原征收单位的公章,作为纳税人会计处理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8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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