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标题: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委会[2009]60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9-22
实施时间:2009-10-1
失效时间:2016/8/18 0:00:00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亚洲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68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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