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档案局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温州市档案局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温市档[2013]72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7-16
实施时间:2013-7-1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温州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档案局,各市属企业: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推进企业档案工作的创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企业档案在规范企业管理、辅助生产经营、维护企业权益、完善法制经济、解决企业纠纷以及追踪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企业档案业务建设的基础和依据,关系到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关系到企业文件材料的存毁。国家档案局制定《规定》对国有、民营及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及时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规定》的发布施行,反映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保管期限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企业和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类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其丰富内涵,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二、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和各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规定》是企业今后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的依据,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各企业要结合行业要求和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在编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规定》与以往有关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文件的区别:一是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已从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修改为“永久”、“30年”、“10年”。二是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的发展趋势与特点,充实了一批文件材料并突出了某些档案管理;进一步细化并突出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会等企业治理过程形成文件的管理;对资本经营管理文件重新分类,其条目设置按照资本经营工作的内容划分;突出了合同、协议等契约文件材料的管理;突出了审计、风险控制、社会责任等职能工作形成文件的管理;对信息化工作进行单列条目;将职工培训文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在“党务工作”中增加“三重一大”文件归档的内容。三是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适当调整。
  各企业在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时要对本企业内各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和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注重全面性、具体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企业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督促和检查。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尽快在本企业实施。
  三、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审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档案资产的监管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畴,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档案资源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调研,掌握本地区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和特点,主动做好业务指导服务工作,采取分类指导、示范带动、以点带面等工作措施全面推进服务质量和水平,帮助本级所属国有企业制定高质量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市国资委监管的14家国有企业,2015年底全面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和审核、备案工作,同时引导一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开展编制、修订工作。
  市属企业由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各级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要按照所属关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修订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监管力度,要把《规定》作为档案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在工作中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协调配合,全面推进。
  附件:国家档案局10号令
  温州市档案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16日

温州市档案局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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