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关关于2013年海关减免税货物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长沙海关关于2013年海关减免税货物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1-21
实施时间:2013-1-21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长沙
发文内容

长沙关区各减免税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请尚有减免税货物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企业,及时到长沙海关3楼326室关税处减免税科领取《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或自行登录互联网站下载(见《海关总署2009年8号公告附件19》),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海关完成数据预录入、资料报送等工作。
  如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的,根据179号署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不再受理其新的减免税申请。请各企业相互知照,做好相关年报工作。
  关税处减免税科联系人:尹远 联系电话:0731-8478126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长沙海关关于2013年海关减免税货物年报工作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0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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