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
发文文号:沪工商管[2015]11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5-6-4
实施时间:2015-6-4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为了健全对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机制,形成企业信用监管合力,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工商部门内部工作联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自然人的限制或者禁入已有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法律尚未规定,但符合信用约束工作要求的,要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健全信用约束法律制度。
坚持信息共享。提高数据质量,整合数据资源是实现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的基础。要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使企业信用信息成为开展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坚持部门协作。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和业务协同,借助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约束机制,形成对企业的统一评价,充分发挥工商部门信用监管的整体效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企业失信的范围。除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外,要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律规定,确定应当予以信用约束的违法或者失信的情形。
进一步健全失信约束的措施。要梳理、整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失信企业进入的领域和方式,要结合工作需要并通过立法途径不断拓展实施信用约束的领域、丰富实施信用约束的法律措施。
进一步完善联动响应的机制。要不断完善各部门对失信企业实施信用约束的触发机制、互动机制和考评机制,为工商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动奠定基础。
三、工作措施
(一)纳入联动监管的企业类型主要有:
1.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2.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
3.工商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
4.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过程中违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被撤销的企业;
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企业;
6.存在失信记录或广告经营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广告经营单位;
7.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
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自然人。
(二)实施信用约束的措施主要包括:
1.市场准入方面
(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
(2)对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过程中违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失信企业,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对存在失信记录或广告经营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广告经营单位,在受理其广告许可申请时,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2.日常监管方面
(1)对工商管理类别为四类或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属于严重违法的商标代理机构列入日常重点监管;
(2)对因未及时年报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调整其信用类别;
(3)对社会举报查实失信和抽查发现失信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按规定撤销“守合同重信用”资格并予以公示;
(4)建立拍卖企业信誉档案,将拍卖监管信息、备案信息与拍卖企业信用管理相结合,及时取消失信拍卖企业的拍卖资质,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
(5)对存在欺诈失信类纪录的广告企业重点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在现有媒体广告和行业广告信用评级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主营广告企业的广告经营信用评级标准。
3.荣誉评定方面
(1)对近三年有行政处罚记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不得评定为“诚信市场”和“诚信经营户”,也不得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为“全国诚信示范市场”;
(2)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3)工商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认定著名商标;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的企业,其商标不得认定为著名商标。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探索社会化监督机制,放大信用约束效用。要积极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开或者公示、著名商标信息公示、“诚信市场”和“诚信经营户”创建情况公示、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信息公示等社会化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信用约束机制的社会效果和实际效能。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完善内部联动机制。要将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归集、共享、采信与信用约束措施信息化、模块化,提高各部门采信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约束的程序化水平,实现对企业评价和信用约束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三)要不断开拓创新、总结经验,提高信用约束的制度化水平。各单位要通过建立制度、明确职责促进企业联动响应工作的开展,不断总结完善经验,切实落实失信企业的联动响应措施,并在工作中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形成新的措施、方法,推动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响应体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4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0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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