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配合上级部门拟定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规划、目标任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存储、划拨、调剂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稽核、内部控制、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经办服务网络的维护,负责本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

  (五)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六)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工作。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七)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织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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