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农[2005]21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8-23
实施时间:2005-8-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属林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国有贫困林场(以下简称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的,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具体标准是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没有盈利或微利(年利润率0.5%以下),在职职工年人均经营收入不足2.5万元,在职职工人年均工资收入6千元以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贫困林场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申报国有林场扶贫资金项目,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及培训项目,兼顾选择造林生产发展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详细填写《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按项目内容分类填列,生产发展项目,填报“经营性”项目文本。其他类型项目填报“非经营性”项目文本。
三、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文本,并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标准文本》的真实性负责,于每年5月31日前(2005年于9月30日前)联合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每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项目;省直属林场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每个省直林场限报1个项目,由省林业局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林业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央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额度,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达至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帐制管理。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中央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总额中提取1.5%项目管理经费,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以及贫困林场不得从中再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按中央规定执行,其中,用于贫困林场编报项目的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下达林场扶贫资金时统筹考虑。
六、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会同级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林业局,省直属林场于12月底前将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全省情况会省财政厅同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七、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加强对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对林场的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将竣工验收的初审意见上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局联合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验收。对有问题的项目,停止拨款,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资金拨付渠道追缴已拨款项,并予以通报,同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的贫困林场扶贫项目,视整改情况考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以后年度的资金安排。
发文文号:粤财农[2005]21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5-8-23
实施时间:2005-8-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属林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国有贫困林场(以下简称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的,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具体标准是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没有盈利或微利(年利润率0.5%以下),在职职工年人均经营收入不足2.5万元,在职职工人年均工资收入6千元以下。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贫困林场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申报国有林场扶贫资金项目,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及培训项目,兼顾选择造林生产发展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详细填写《贫困国有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按项目内容分类填列,生产发展项目,填报“经营性”项目文本。其他类型项目填报“非经营性”项目文本。
三、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文本,并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标准文本》的真实性负责,于每年5月31日前(2005年于9月30日前)联合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每个地级以上市限报2个项目;省直属林场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每个省直林场限报1个项目,由省林业局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林业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央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额度,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达至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帐制管理。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中央下达的林场扶贫资金总额中提取1.5%项目管理经费,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以及贫困林场不得从中再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按中央规定执行,其中,用于贫困林场编报项目的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下达林场扶贫资金时统筹考虑。
六、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会同级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林业局,省直属林场于12月底前将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全省情况会省财政厅同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七、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加强对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对林场的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将竣工验收的初审意见上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局联合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验收。对有问题的项目,停止拨款,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资金拨付渠道追缴已拨款项,并予以通报,同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的贫困林场扶贫项目,视整改情况考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以后年度的资金安排。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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