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流程说明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
√
√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2份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报送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 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 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 办理清算手续。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之次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结果名称
3.8.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空表).doc
3.8.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空表).doc
3.8.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8.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表样).doc
3.8.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表样).doc
3.8.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表样).docx
否
2次
三级
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 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 6 号)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公告 )
鸿海财税http://www.exubo.com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2120.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