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人社函[2010]9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精神,现就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沿用原证书基本样式、颜色、等级、版面、内容,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启用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新版证书启用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停止办理。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二、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持有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境外就业和劳务合作,按原规定程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换证。
三、空白职业资格证书以市为单位,以每季度鉴定合格人数为主要依据逐级核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末上报证书申领计划,并于下一季度初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证书,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的,须将损坏证书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销毁。
四、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核发、补办和管理办法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遗失补办的证书使用新证书流水码。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的要求,明确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发文文号:皖人社函[2010]9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精神,现就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沿用原证书基本样式、颜色、等级、版面、内容,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启用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新版证书启用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停止办理。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二、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持有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境外就业和劳务合作,按原规定程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换证。
三、空白职业资格证书以市为单位,以每季度鉴定合格人数为主要依据逐级核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末上报证书申领计划,并于下一季度初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证书,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的,须将损坏证书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销毁。
四、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核发、补办和管理办法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遗失补办的证书使用新证书流水码。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的要求,明确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2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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