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公告2013年第12号
发文文号:重庆海关公告2013年第12号
发文部门:重庆海关
发文时间:2013-6-26
实施时间:2013-6-26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出区管理工作,根据海关总署及国家相关部委政策要求,我关对《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出区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全文公告,重庆海关2013年第2号公告予以废止。
重庆海关
2013年6月26日
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出区管理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固体废物是指区内企业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所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产废物,但不含原进境入区的固体废物及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因保管不善等其他原因损毁产生的固体废物。
适用本规程所指“处置”或“利用”方式处理的废物仅限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第四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原则上应当退运出境,通关手续按照退运货物有关规定办理。确不能退运出境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本规程办理出区申报手续。
第五条 按本规程处理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区内产废企业和区外处置企业应确保防范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
第二章 企业备案
第六条 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出区处理的应向主管海关备案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须提供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接收废物的区外处置企业应具备利用或者处置固危废物的能力,并向总关加贸职能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一)《处置固危废物资质申请表》(附件2);
(二)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五)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六)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能力证明材料;属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对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由直属海关加贸职能部门会同财务、现场海关等部门对区外处置企业经营能力真实性进行验核。同意备案的由加贸部门下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危废物处置告知书》,并对外公布企业名单。
第三章 区内管理
第九条 区内企业应将不同环节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按不同规格型号分类储存、运输,严禁混放混装。
第十条 区内企业存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整的固、危废物管理档案;
(二)制定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固、危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海关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六)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七)危险废物存放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出区管理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申请将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可用作原料的属于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出区内销的,免于提交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海关按照货物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并按2010年第22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出区申报时海关需收取如下资料:
(一)企业提交出区内销申请;
(二)主管海关实地核查填制的《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归类状态认定书》(附件3);
(三)企业内销合同或协议;
(四)实物照片及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申请将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出区利用或者处置的,主管海关按规定审核并收取如下资料:
(一)出区处置或者利用的情况说明,包括废物产生的流程、出区处理的方式等,区内企业填写的《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申请表》(附件4);
(二)保税港区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
(三)主管海关实地核查填制的《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归类状态认定书》;
(四)出区处置或者利用合同或协议,其中处置企业必须为直属海关公布确定的处置企业;
(五)《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六)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申请将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出区利用或者处置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无商业价值的废物,企业申请以焚烧、填埋等销毁方式出区处置且未取得商业利益的,由区内企业办理申报,海关免予征税。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废物出区时,由区内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海关按照废物出区实际状态以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本条所列商业利益指处置或利用过程中取得的销售收益,或使用被处置货物所获得的客观、可量化的收益(包括处置企业返还的废物处置或利用后产生的收益、区内企业以货物或货物利用权为基础取得的处置费用减让等)。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区时须依法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的有关制度。区外处置企业的处置或者利用方式必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证原固危废物失去原有使用及商业价值。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出区应加强风险分析,适用较高的查验率。对于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出区应实施“百分之百”查验。
第十六条 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需出区处置或者利用的,区外处置企业必须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承运固危废物,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必要时可以实地监督处置或利用。区外处置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处置或利用货物清单、处置报告以及处置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
第十八条 区外处置企业应定期向总关加贸职能和财务部门报送固危废处置或者利用情况,报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季度。加贸职能和财务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后续核查,也可根据需要调整核查工作的频度,视情调整处置企业名单。核查过程中发现出区废物处置过程中区内企业取得商业利益但未补税的应责令其补税,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出现未经海关审核擅自处理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区外企业未定时如实向海关申报处置、利用情况,处置、利用方式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海关可撤销其回收处置资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程、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重庆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程即行废止。
附表:
1.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表
2.处置固危废物资质申请表
3.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归类状态认定书
4.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申请表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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