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医疗保障局

  海城市医疗保障局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协助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协助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政策,协助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海城市域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和生育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协助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协助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执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市直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指导海城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海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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