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香港、澳门、台湾解除收养登记(北京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民政部第14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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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9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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