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办理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流程及咨询电话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人教〔2020〕4号;条款号:全文;条款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决定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等三项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由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负责部门及咨询电话详见附表。    二、因系统升级维护,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暂停受理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颁布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20-07-01;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67号;条款号:第十八条;条款内容: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2008-03-15;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施日期:199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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