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标题: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文号: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2013-11-4
实施时间:2013-11-4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南京
发文内容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方便高信用企业进出口,南京海关将开展A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验放通关程序是指A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凭《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便利通关措施。
  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AA类企业称为“担保验放企业”。
  二、下列情形不得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
  (一)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二)需要审批或行政许可审批的货物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如暂时进出口货物等;
  (三)担保验放企业进出口货物由B类及以下报关代理企业代理报关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不能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的进出口货物。
  三、AA类企业申请担保验放通关程序须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事;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上一年度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申请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须向其主管地海关或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关区内企业。
  1.《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
  2.企业签字盖章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担保书》,见附件2)。
  (二)外关区企业。
  1.《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与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签订的《担保书》(正本、复印件)。
  五、经审批同意的,南京海关于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海关总署、南京海关、担保验放企业各执一份。
  六、海关接受担保验放企业申报信息后,企业可自行选择通关模式,并按以下情况操作:
  (一)担保验放模式通关。打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担保验放清单)》(以下简称《担保验放清单》,格式与报关单相同,右上角打印有“担保验放清单”字样),并加盖印章;
  (二)非担保验放模式通关。不打印《担保验放清单》,直接办理交单审核手续。
  七、担保验放企业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选择担保验放模式通关的,应当将《担保验放清单》及纸质许可证件提交现场海关验核后,再办理验放手续。
  担保验放企业进出口需要审批或行政许可审批的货物,选择担保验放模式通关的,应当将《担保验放清单》及相关审批或行政许可书面文件提交现场海关关员验核后,再办理验放手续。
  八、货物放行后,企业应当自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资料或者信息,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接单审核、税费征收及办理其它海关手续。
  (一)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无需递交书面单证、资料。
  (二)涉及税费的,担保验放企业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九、海关接单后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按《南京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撤销和修改操作规程》办理。
  十、担保验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暂停担保验放便利措施:
  (一)暂停AA类管理类别的;
  (二)连续两次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单的;
  (三)连续两次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税的;
  (四)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五)未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办理补办进出口海关手续的;
  (六)拖欠税款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其他走私违法、不履行《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规定责任和义务情事。
  十一、担保验放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取消担保验放便利措施:
  (一)取消AA类管理类别的;
  (二)暂停便利措施后,企业未能及时整改的。
  十二、担保验放企业在担保验放便利措施被暂停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整改后,经海关同意,可以恢复对企业适用担保验放便利措施。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2.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南京海关
  2013年11月4日

南京海关公告201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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