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标题: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3-6-18
实施时间:2023-6-1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3-6-18
实施时间:2023-6-18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石旭涌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简化提交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登记材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9年,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简化提交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审批登记材料的通知》(苏工商外〔2009〕133号),明确外国投资者可提交简化版主体资格证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019年,根据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签署的《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我局印发了《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三角地区外国投资者使用简化版主体资格证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该《试点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外国投资人在长三角任一地区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实行统一互认,其他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关材料”,延续了《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近期,我们以下发业务专刊的形式向全省各登记机关明确了工作规范。
综上,您所提出的“简化提交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登记材料”的建议,在我省内范围已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指导工作,进一步提升登记便捷度。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8日
联 系 人:高婷婷
联系电话:025-83312322
抄 送:省人大人代联委、省政府办公厅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79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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