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财企[2008]159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8-6-3
实施时间:2008-6-3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公司,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担保行业发展,切实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担保机构应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担保机构财务管理、业务开展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了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建立了担保项目风险控制制度、反担保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三)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经营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5倍以上、10倍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占机构总担保额的80%以上。
  (四)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方向。
  (五)担保机构按规定在财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审批或备案手续,缴存了保证金,2007年向财政部门报送了财务快报、财务决算报表及《云南省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表》,并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二、申报资料
  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成立的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程、银行贷款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2007年度会计报表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0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担保机构会计报表编报说明及审计报告中需单独注明担保机构2007年度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项目情况明细表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供各担保贷款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包括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书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各州、市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属州(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州(市)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7〕418号)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对担保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统一行文向省财政厅申报(担保机构申报资料须作为附件);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各州、市财政局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申报材料需2008年6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李建东、张玲
  联系电话:0871—3644159、3620705
  附件(略):1.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填)
  2.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项目情况明细表(担保机构填)
  3.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项目情况汇总表(担保机构填、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0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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