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6]9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10-30
实施时间:1996-10-3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西藏
发文内容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0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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