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及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会协[2018]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8-1-22
实施时间:2018-1-22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3号)要求,我省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以下简称团体会费)及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以下简称个人会费)收缴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团体会费收缴政策
根据中注协要求,我省2018年团体会费收缴工作仍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8年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缴要求
1.2018年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收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3月30日。
2.团体会费计算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即以2017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表(会所02表附表1)第19行次业务收入合计为基数,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1亿元至3亿元(含)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6%计算,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5%计算。
3.个人会费计算标准:按事务所截止2017年12月31日执业会员人数计算,每人每年1000元。
4.缴纳方式: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必须同时以电汇方式缴纳,统一开据,并在电汇凭证上分别注明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缴纳金额。汇款信息如下:
户 名: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账 号:171456672750
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行号104261004404)
三、其他事项
1.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个人会费计算时,应事先与省注协注册部核对确认进行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确保及时足额缴纳。
2.因年度会费缴纳存在返还会费情况,请涉及返还会费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缴纳团体会费前与省注协财务部联系,确定本所应缴纳会费金额后,再行汇款。
3.上缴省注协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各会计师事务所需凭银行汇款单到省注协财务部领取缴费票据,领取票据截止日期为4月10日,逾期将不予办理。
4.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会费缴纳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省注协财务部,联系人:张 强 张莎莎 联系电话:0451-53621401。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1月22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0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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